如果雇主在员工入职几周后就宣布试用期结束,员工并不一定会感到高兴。
员工可能会对试用期内缩短的通知期感兴趣。例如,因为有其他有趣的工作机会。那么,如果试用期提前结束,他们现在是否必须遵守更长的通知期?奥芬堡劳动法专家尤尔根·马科夫斯基(Jürgen Markowski)给出了答案。他表示,用人单位不可能单方面缩短试用期。“因为这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,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缩短试用期。”
一,单方面缩短:不影响通知期
具体而言,这意味着:如果雇主单方面缩短试用期,对雇员必须遵守的通知期没有影响。“这充其量只是雇主的单方面放弃。”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之前,员工仍然可以通过缩短的通知期(通常为两周)终止合同。“但要注意,”马科夫斯基说,“任何在宣布试用期已过或将缩短后感到安全的人都必须知道,解雇保护法仍然只适用于六个月之后。” 《解雇保护法》通常仅在员工在公司工作至少六个月后适用。
二,等待期不等同于试用期
这意味着:在前六个月内,雇主可以终止雇佣关系,无需给出理由,也不可能进行司法审查。这六个月也称为等待期。“因此,没有必要为了在情况不对时轻易与员工分道扬镳而约定试用期。”根据法律规定,与试用期相比,试用期内的通知期可以缩短至至少两周,而所谓的等待期的通知期一般为四周,直至第 15 个日历日或日历月的月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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